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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蕲政发

2019-06-03 10:32:45  浏览次数:3070  
信息来源:蕲政发  作者:蕲艾产业协会

《蕲春县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县人民政府自2019年度起每年安排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30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激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李时珍品牌开发,推进艾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健康产业示范县、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

 蕲春县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奖补对象包括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蕲艾种植示范村、各类企业(市场主体)、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孵化基地(园区)、“互联网+”创新服务平合(服务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工)学校、投资机构、乡镇(办)以及社会团体等。

蕲春县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资助标准:


(一) 对每年新发展的蕲艾基地,每亩按300元标准奖补种植主体;每年巩固提升的蕲艾基地,每亩按100元标准奖补种植主体;蕲艾干叶收购量按每公斤0.2元标准奖补市场收购主体。


(二) 对涉艾器具、生产设备、新产品研发给予奖励,鼓励涉艾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对接合作,对获得新型适用性专利的涉艾企业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发明专利的涉艾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对涉艾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6号)。


(三) 建立蕲艾研究专家库、人才库,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高人才奖补标准。奖励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蕲政发2017)2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创新创业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蕲政发(2017122号)。


(四) 支持涉艾企业申报准字号,械字号、妆字号、消字号蕲艾产品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成功申报药准字号的涉艾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械字号、妆字号、消字号和中药饮片的涉艾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 完善蕲艾种植、收购贮存、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灸疗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检测方法等基础标准的研究,对成功发布上述任一标准的牵头制定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团体标准(省级及以上)的每项补助10万元;地方标准(省级)、行业标准的每项补助30万元;国家标准的每项补助50万元。


(六) 引导蕲艾企业积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开展质量管理、环境质量、职业使康“三体系”认证,申报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争创国家及省、市、县四级政府质量奖和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区域公用品牌。对涉艾企业通过“三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上榜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和省级区域公用品牌榜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争创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给予同等奖金奖励。


(七) 鼓励蕲艾企业上市上柜,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蕲政发(2014118号)的要求,积极引导、培育、支持企业上市上柜,并按有关规定给子奖励。


(八) 加大商标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涉艾企业成功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注册涉外商标的,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奖励。


(九) 对举办节会的承办单位每年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涉艾文化外宣推广的承办单位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兴办双创、论坛、路演、产业推介、招商、千店万馆布局等单位每年给予最高不突破10万元奖励。


蕲春县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与审批:

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日期内向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蕲春县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电子版;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蕲政规[2017]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蕲政发[2017]2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创新创业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蕲政发[2017]22号)、《县人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蕲政发[2014]18号)、《中共蕲春县委、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蕲发[2017]1号)等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


(三) 与申请奖补有关的材料复印件(蕲艾基地奖补申请表、土地流转合同、蕲艾基地照片等);


(四) 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蕲春县蕲艾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 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


(二) 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四) 近三年被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 所举办和参加的培训、活动、比赛等没有报备的;


(六) 各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人才超市、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载体没有报备的;


(七) 未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材料和宣传报道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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